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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晋国税流发[1994]2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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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29:16 |
| 信息简介: | 对纳税人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货票,凡需要计算进项税额的必须填写规范,不得漏项。凡填写不规范或有漏项的,如没有起运地点,所运货物重量、单价、运费、装卸费等其他杂费混合填写的等等,均不得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