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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晋国税流发[1995]21号 晋财预字[1995]20号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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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29:12 |
| 信息简介: | 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对列入我省《一九九三年省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的企业,凡原减免税政策未执行到期的,可从1994年起继续按先征后返的规定执行。但对其中属于减税的产品,应按入库税款的50%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