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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晋国税流一发[1995]13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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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29:03 |
| 信息简介: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对文中第一条 的规定补充明确如下: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货物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凡掺兑量在30%(不含30%)以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