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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晋国税流一发[1995]19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太原市供电局收取的城网建设改造资、供、配电贴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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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28:56 |
| 信息简介: | 对太原市供电局随电价代市政府向用户按电量每千瓦小时0.005元标准收取的城网建设改造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5号(省局晋国税流发[1994]7号)通知规定精神,对该项收费应在供电环节依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