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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晋国税流一发[1995]29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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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28:49 |
| 信息简介: | 凡享受免税的粮食商业企业只能依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符合抵扣规定并有税务监制章 的收购发票以及符合规定的普通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余的票据(如企业内部调拨单等)一概不得做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