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晋国税所发[1997]16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晋国税所发[1997]16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28:45 |
| 信息简介: | 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方法分支机构和企业只能向一个总机构上交管理费;总机构只能向直属企业和下一级管理机构提取(分摊)管理费,不得越级和重复提取管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