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晋地税所字[1997]63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寿险营销员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晋地税所字[1997]63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寿险营销员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28:39 |
| 信息简介: | 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确定以寿险营销员月佣金收入减除60%的展业费用,再减除800元的法定费用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按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