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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晋地税所发[1998]18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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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28:31 |
| 信息简介: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经研究决定:我省保险企业营销员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字[1997]6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