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晋地税所发[1998]51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金量化给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晋地税所发[1998]51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金量化给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28:18 |
| 信息简介: | 对量化给个人的股本金,个人不拥有所有权,仅是作为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成果分配依据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以此为依据参与企业经营成果分配,取得的分红性质的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