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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晋国税流发[1999]31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拍卖行拍卖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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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27:49 |
| 信息简介: | 拍卖行受托拍卖个人属于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税。拍卖行受托拍卖商业企业属于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就拍卖行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