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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晋国税征发[1999]34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国税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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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27:46 |
| 信息简介: | 各级税务机关(分局、中心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23号和山西省税务局晋税征发[1994]第5号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变通政策,更不得擅自违反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