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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晋国税进发[1999]17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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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27:45 |
| 信息简介: | 为加强税收管理,堵塞漏洞,我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申报办理退税时,仍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各地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发[1996]8号《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