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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晋国税流发[2000]1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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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27:34 |
| 信息简介: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82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遵照执行。恢复征收增值税的粮食企业对销售的按照原粮食政策属于免征增值税的库存粮食,必须单独核算、单独反映,否则,一律不准抵扣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