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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晋地税税二发[2000]14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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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27:17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账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税收检查中发现我省大部分证券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代扣的税款,应由证券公司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