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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晋财法[2001]34号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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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27:13 |
| 信息简介: |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必须是取得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方可按其票面金额的10%计算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