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晋财法[2001]34号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晋财法[2001]34号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3 16:27:13
信息简介: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必须是取得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方可按其票面金额的10%计算进项税额。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浙公网安备33010602014961号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