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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晋地税农发[2001]26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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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27:07 |
| 信息简介: |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贷,经司法机关裁定,土地、房屋权属归金融企业所有的,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对法院裁定后虽未执行,因房地产权属已发生转移,也应照章征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院下达裁定书的当日,计税依据按照该宗房地产的评估价格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