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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晋国税发[2002]94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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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26:59 |
| 信息简介: | 预售单位(如中石化、中石油所属的石油公司)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对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油单位,可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山西省加油站成品油销售发票”,并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的回笼记录,按月作销售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