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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晋国税发[2002]96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汽车经销公司信贷消费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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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26:58 |
| 信息简介: | 汽车经销公司收到汽车用户从银行所贷的、汽车经销公司担保的、并由放贷银行直接拨入购车款后,将购入车辆交付汽车用户使用,属销售货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汽车经销公司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