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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晋国税发[2002]10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管理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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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26:56 |
| 信息简介: | 由动产和不动产两部分共同构建的固定资产,其发生的维修费用中的物耗部分,应区分为:维修动产部分所发生的物耗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维修不动产部分所发生的物耗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