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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晋地税农发[2002]19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重新公布后有关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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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26:53 |
| 信息简介: | 根据《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