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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晋国税函[2002]423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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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26:52 |
| 信息简介: | 对手工版专用发票缴销制度,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96号)要求,执行两个月缴销制度,即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用完的,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此规定不包括电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