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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1992]第20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产品已征税证明”管理的通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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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26:52
信息简介: 其具体审核签发程序为:由税务专管员负责初审,税务所(科)长复审,县(市)税务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辖市的税务分局)局长签发并加盖公章。凡未具备上述手续的征税证明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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