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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晋国税发[2003]133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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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26:43 |
| 信息简介: | 企业的各项资产,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必须在实质上已处置、处理完毕,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已做了取得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及相关责任和保险赔偿的帐务处理,能够准确计算出资产净损失后,方可申请在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