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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关总署令第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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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26:42
信息简介: 代理报关单位、自理报关单位或数据录入服务单位经海关批准方可负责电子计算机数据录入工作,并对其电子计算机录入的报关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责任。经电子计算机传送数据的报关单与手工填写的报关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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