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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晋地税税一发[2003]25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水电气热等供需合同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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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26:41 |
| 信息简介: | 从事水、电、气、热供应的单位和个人,其销售给居民自用的部分,无论是否签定合同,都暂不征收印花税;其供需过程中签定的其他合同及合同性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