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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晋国税函[2004]318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化[中石油]系统改变核算体制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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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26:35
信息简介: 中石化(中石油)系统地市公司应每月填写《中石化(中石油)系统销售情况汇总表》(见附表1)、《中石化(中石油)系统进项税额汇总表》(见附表2),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后,上报省公司作为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及应纳税额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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