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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晋地税发[2006]149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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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26:22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我省目前转让住房交易情况,对个人住房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不能提供完整准确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的,一律暂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