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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晋地税发[2006]187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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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26:17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未按规定结算价款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不提供结算凭证的,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核实确有纳税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纳税人签定的建筑业工程合同规定的结算时间,并结合实际工程形象进度确定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