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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商字[1992]第395号 财政部关于实行“税利分流”试点的中央企业税后上缴利润解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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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26:16
信息简介: 税后上缴利润实行“定额上缴”、“定额上缴,增长分成”和“递增上缴”办法的中央企业,由各省中企处根据财政部核定的方案核定分月解缴数额,由有关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在月度终了后十日内按月填制缴款凭证,由企业向当地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银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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