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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晋地税函[2006]310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意见[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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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26:12
信息简介: 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我省规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三个月超过或低于地税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主管地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核定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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