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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晋国税发[2007]7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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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26:10
信息简介: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优惠政策期满后,在资源综合利用资格待复审期间,恢复征收增值税,待复审通过后,经县(市)区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在《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确认的有效期内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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