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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并国税发[2007]44号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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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26:08 |
| 信息简介: | 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我市确定的定额执行期的期限为季度、半年两类,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各单位在执行中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和具体管理对象的情况分类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