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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1992]26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集体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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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26:04
信息简介: 借款人或者借款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不得列作呆帐,信用社应积极负责追回。因信用社工作人员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不得列作呆帐,应由个人承担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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