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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1993]1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收入和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如何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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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25:26
信息简介: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取得的人民币收入不足以缴纳应纳税款的,其不足部分,应以其生产经营所取得的外国货币,按照税务机关填开纳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通过中国银行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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