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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农字[1993]第15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乡镇企业执行新的分行业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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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24:01
信息简介: 调帐前,对原有经济事项的调整(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原乡镇企业会计制度“工资”科目等)应作为6月底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6月份帐内。企业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7月份的月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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