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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民办函[1993]118号 民政部关于转发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各级敬老院发展院办经济有关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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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23:59
信息简介: 对敬老院兴办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实体,凡是安置城镇待业人员或安置“四残”(含弱智)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可分别按现行有关的减免税规定执行。对敬老院兴办的经济实体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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