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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税发[1993]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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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23:47 |
| 信息简介: | 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票或股权所取得的净收益以及外国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转让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票所取得的净收益应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上述股票交易所发生的净损失,也可以冲减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