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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有关契税政策管理事宜的公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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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22:07 |
| 信息简介: | 凡符合减征或免征契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权属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违反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