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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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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21:02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计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时,应将当期销售的酒、油、液体乳及乳制品,分别折算为原酒(啤酒折算为麦汁浓度为11度的啤酒)、原油、原乳。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其折算方法或标准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不得随意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