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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发[1993]3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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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20:55
信息简介: 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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