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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修订]》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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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20:55 |
| 信息简介: | 第十条 修改为:“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一律凭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凭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或凭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