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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晋财煤[2014]54号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省外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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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20:40 |
| 信息简介: | 取消晋财煤〔2011〕83号文件第四条中“企业收购省外煤一年内不进行认定的(收购时间以增值税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视同收购省内煤,企业应代扣代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