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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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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20:11 |
| 信息简介: | 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1亿元以上,或者分支机构数量在10家(含)以上且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5000万元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