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 管理衔接问题的公告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 管理衔接问题的公告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20:10 |
| 信息简介: | 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第23号公告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