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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字[1994]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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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19:28
信息简介: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法规,外商投资企业从其境内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与该投资有关的可行性研究费用、投资贷款利息支出、投资管理费用等投资决策实施中的各项费用和投资期满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等,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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