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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明电[1994]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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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19:27
信息简介: 外贸企业必须对1993年底的库存出口货物(包括待运出口货物)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做到账物相符,在此基础上填报《一九九三年库存出口货物申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库存表”),一式三份,于1994年2月底以前报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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