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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1994]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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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19:26
信息简介: 外贸企业1993年4月1日以后购进的库存出口货物,必须按规定取得专用税票。没有专用税票的,不予退税。对1993年4月1日以后购进的没有专用税票的库存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必须在“库存表”中单独注明其数量、金额,据以计算不退税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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