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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1994]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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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19:20
信息简介: 采用交叉传递办法。对有疑问的抵扣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按销货企业或销货地汇总,用传真或信函方式发给销货地税务机关或销货企业,由销货地税务机关或销货企业与抵扣凭证的存根联进行核对后,在十五天内将核对情况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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