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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税发[1994]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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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19:01 |
| 信息简介: | 我局以国税发[1993]153号印发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要求明确小客车中“微型客车”部分的征收范围。现将“小客车”的消费税征税范围补充通知如下:小客车,又称旅行车:是指具有长方箱形车厢、车身长度小于或等于3.5米的“微型客车”和大于3.5米小于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在22座以下的“中型客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