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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办发[1994]48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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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18:58
信息简介: 《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二条、第六条中规定的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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